根据《公司法》的现有规定,在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债权人除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将清算程序由普通程序转为特殊程序外,债权人并无权介入诉讼,法院也无须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但公司是否被判令强制解散,与债权人的利益息息相关,这其间涉及到对中小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问题,法院应当听取并尊重债权人的意见。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因此,为合理、彻底解决争议,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同意债权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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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 (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公司解散的效果如下: 1、公司进入清算程序,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2、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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