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现有规定,公司司法解散之诉系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其他股东并未作为诉讼参加人。但由于公司司法解散之诉实质上是提起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对抗,判决结果既与其他股东利害相关,其他股东也是实质上的判决执行主体。为便于解决纠纷,及保障其他股东的诉讼权利,可以考虑将其他股东列为司法解散之诉中的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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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公司其他股东的。解散公司之诉的被告应为公司其他股东而不是公司,具体分析如下: 1、解散公司之诉的实质上是为了解决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和争议而产生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解散公司之诉应当以公司其他股东作为被告。 2、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所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是一种法律拟制,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公司机关作出决议并付诸实践的。 3、解散公司之诉是一种变更之诉,解决的是公司的内部问题,归根到底是股东之间的关系,应当以公司其他股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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