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自己的战略意图暴露过早,老公司尚未解散的情况下,你们就成立了与老公司业务一样的两个(!)新公司。很明显,新公司将利用并挤占老公司的客户资源、销售渠道、市场份额等,第三位股东除了以不作为表示抗议,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你们自己将他逼了墙角。 从公司法角度看,你们似乎还可以启动司法解散的救济程序,但启动该程序需要“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否则,股东要求解公司的要求将被法院驳回。所以,目前你们需要表现出“穷尽其他救济途径”的耐心来。特别要证明这种公司僵局的继续存续必然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否则,只能被动等公司成为“植物人”(别吊销未注销),但也许在这之前,第三位股东就会启动诉讼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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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大股东死亡其他股东不能解散公司。首先大股东死亡不是公司解散之诉的前提条件,除非大股东死亡能导致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其次,大股东死亡后,有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地位,公司不能解散,除非公司有章程规定大股东死亡后公司解散。
一般情况下大股东死亡其他股东不能解散公司。首先大股东死亡不是公司解散之诉的前提条件,除非大股东死亡能导致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其次,大股东死亡后,有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地位,公司不能解散,除非公司有章程规定大股东死亡后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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