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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解除: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使用房屋造成损失,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具有法律规定的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如下: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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