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典。它规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府组织机构以及人民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带有鲜明的革命性、民主性。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开始施行,于1914年5月1日因《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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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曾起到过临时宪法作用的是《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通过的。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以前的建国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对于团结一切力量,彻底完成民主革命和过渡到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起了重大的作用。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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