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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哪些规定需要完善

2020-07-22 15: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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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7-22 回复

专业分析:

我国《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41条,该规定过于概括,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在以下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我国《保险法》第41条第3款规定了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但欠缺保险期间重叠和被保险人同一要件;此外,根据上文论述,保险利益同一不是重复保险的一般构成要件。遗憾的是,这样的立法缺陷仍然体现在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草案)》第41条第4款。希望将2005年《保险法(修改草案)》第41条第4款修改为:“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利益,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该数份保险合同均于重叠保险期间内发生法律效力的保险。” 二)投保人重复保险通知义务 《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我国《保险法》对此未作规定。为实现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实质公平,规定保险人的前置义务,即投保人通知义务的履行(含通知的内容)以保险人的书面询问为条件。如果投保人不同且彼此不知情,被保险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应履行通知义务 (三)有效重复保险合同中各保险人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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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罗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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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第一,在责任期间重叠。第二,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同一的。第三,保险危险或者保险事故是同一的。第四,保险人同时订立了两份或多份不同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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