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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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界定有:1、不法侵害的强度;2、不法侵害的缓急;3、不法侵害的权益。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定如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上等是一致的,但是在限度条件上却截然不同;正当防卫必须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主要的区分点在于看其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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