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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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三种情况,每种情况处理结果不同。一种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常需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具体计算方式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乘以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再乘二。一种是根据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解除,即通常俗称的开除或解聘、辞退。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或补偿员工,但这种情形下需要严格满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用人单位应保留相应证据。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一般补偿员工经济补偿金,具体计算方式为在本公单位工作年限乘以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如未提前一个月通知需另行支付一个月通知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上述标准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提下,可双方自行约定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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