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该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进入市场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这里的“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不发生物权的转移,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将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不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当事人认真订立和遵守买卖合同。对于该条中的“权属证书”的理解。这里的“权属证书”应理解为产权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当事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实际生活中,这些证明材料有拆迁协议、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开发公司开出的发票、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销售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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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未办理过户的买卖合同依然有效,当事人对房屋仅享有债权,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导致房产证未进行过户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必须要经过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出卖共同继承的房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的,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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