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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哪些?

2020-05-29 08: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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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5-29 回复

专业分析:

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 (三)属于当时的医疗水平损害是难以治疗的。” 基于“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的立法政策目的[32],草案特设本条规定医疗机构法定免责事由。似应再增加一项法定免责事由:“因患者特殊体质发生难以预见、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和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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