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法学界在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价值取向、功能作用:①及相互关系等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间断过,可以说是成果颇丰,但其中一些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学者们大都是沿建国50年以来我国自身的发展历程,着眼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并以之为背景而进行的。如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成定局,问题的焦点已不再是我国自身经济体制的转型与发展,而是如何将我国融入WTO这样一个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运作机制之中。②因而我们不仅要探寻自身发展过程中的规律,更要分析世贸组织所确立的规则,亦即世界其他国家业已形成的一般规律,以WTO所确立的全球通行的交易规则为背景对经济法和民(商)法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做出重新认识。本文拟就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法的功能问题,谈些许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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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主要取决于其调整对象。对应于经济法调整的两类社会关系,经济法体系首先可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从而形成一个基本的二元结构。其次,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法进一步细分,从而形成经济法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宏观调控法包括财税调控、金融调控和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法。经济法体系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是: 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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