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决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持身份证明、法院裁决文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等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即过户手续。若有关当事人不予配合新的房屋所有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新房屋所有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文书,之后,新房屋所有人可单方持上述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原持证人因故不交出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使新的房屋所有人仍无法办理房屋户手续的,可按如下程序办理过户手续:权利人(申请人)为个人时:请持身份证明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裁定(判决书)、身份证明(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时的还须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权利人(申请人)为单位时:请持单位介绍信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裁定(判决书)、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通过拍卖程序成交的,还应提交法院委托拍卖行的拍卖委托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法律事务科在受理公告申请后30日内起草公告、报领导签发。在您(单位)向报社交纳公告广告费后,该科帮您(单位)到报社刊登上述公告。之后,该科将刊登公告的整版报纸合档,您(单位)可从该科免费领取该份报纸。登报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持证人仍未交出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时,您(单位)可持上述资料原件及刊登公告的整版报纸到房管部门(军产、涉外产、公房上市的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其他的到房产所在的区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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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业主没有及时过户,找不到原业主。买受人可以凭合同、付款凭证、身份证向地方法院起诉、维权,要求履行合同。买受人胜诉后,可以持生效判决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单方过户手续。出卖人收到买受人价款后不愿为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的,经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仍拒绝协助登记的。买受人可以上诉法院。
可以与原房主进行协商,如果与原房主协商不成,可以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原房主,要求排除妨害,迁出户口。如果原房主户口不迁走,新房主能迁户口。因为落在房子里的户口如果没有地方迁移,可以申请落成该处房子的分户,但这样做也需要本人申请。在原房主不到场的情况下,可以先落到分户下,只要手里有房产证,孩子上学之类的情况应该都不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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