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写明的工资总额不可以包括保险等社会福利。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这六部分中并未包括福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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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一次性结清。辞退员工补偿就是属于一次性结清的;只要双方结清了之后就可以就保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且办理社保转称的手续,那么这样就算是完全的解除了劳动关系,而不存在有任何的纠纷。
职工福利费占工资总额比例为百分之十四。应付福利费百分之十四的计算基数是“应付工资总额”。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十四的部分准予扣除。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福利费不用提取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5、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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