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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补偿的形式 1、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 2、作价补偿。 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 二、拆迁补偿的标准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住宅房屋产权办理需要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各个地方的具体要求不尽相同,但一般流程基本一致: 1、提前准备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 2、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3、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4、提交材料; 5、审验材料后,如符合登记条件,予以登记; 6、登记完毕,颁发房产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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