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包括下述内容: 第一,当事人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各个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都应当尊重公民的语言文字权。根据宪法第121条的规定,在民族自治地区,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即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个环节必须体现公民的语言文字权。在非民族自治地区,当事人同样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而不论其是否在本地通用。 第二,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第三,人民法院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提供翻译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人民法院必须无条件地履行。但是,如果诉讼参与人通晓当地语言文字,不需要或者不要求提供翻译并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提供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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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语言和文字侮辱他人涉嫌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暴力行为侮辱,指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二是、言语侮辱,即以言语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三是、文字侮辱,即以文字、漫画的形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用文字语言辱骂构成诽谤罪如果采取的是文字语言侮辱,达到情节严重地步会构成诽谤罪。诽谤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包括言语和文字的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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