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免除风险免除是指损失原因的免除,主要包括:(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6)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7)非被保险人直接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2.损失免除损失免除是指保险人不赔偿的损失,主要包括:(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2)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4)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5)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6)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7)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8)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9)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10)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11)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12)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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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1、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投保人及合法驾驶人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交强险不予赔偿。 2、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需要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赔付后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肇事者主张追偿权的情形有: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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