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政策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也就是两者不能单独交易,不能只买房不买地,也不能只买地不买房。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筑构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也就是说只交一遍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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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一年交几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按土地面积缴纳,按季进行缴纳。根据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按规定分期缴纳。具体支付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半年的期限,由当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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