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务员法》中,对加班“福利”也是有着明确规定的:“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可是运用到了实际当中,你还在期待传说当中的补休吗?当前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实行有偿加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普及,三百六十行,行行都加班,而公务员也是执行每天八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同样是因为加班占用了下班或者节假日的自由时间,参照《劳动法》,给予加班补偿合情且合理。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准备劳动合同、加班证明等证明材料。如果没办法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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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双休日安排加班的,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费。用人单位至少要向劳动者以2倍工资的标准(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来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补休。工作日加班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不适用补休。
根据工时制度的不同,具体加班调休制度如下: 1、对标准工时制而言,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以调休代替,不能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而言,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属于加班,且不能以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该加班亦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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