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依法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法律并不禁止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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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共六年的,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签无固定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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