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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事故是工伤。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自事故伤害发生起三十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在特殊情况下,经同意可适当期限。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工伤认定。保险行政部门应认定工伤,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按属地原则办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赔偿标准要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发生工伤地所在省的工伤保险实施条例及依据伤情确定的劳动能力级别最终确定赔偿标准。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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