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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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小孩子改名字的一定要经过生父的同意。法律规定,离婚后,孩子的父亲或母亲都不可以擅自对小孩的姓名进行变更,因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进行更改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名。
离婚生父不同意的,孩子不可以改姓。法律规定,孩子的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与此同时,不直接抚养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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