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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有委托代理人,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目标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这主要包括:房屋的位置;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护标准;房价及付款时间约定;交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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