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2008年元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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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一定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提出不续签的,或者是单位降低原有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的,则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单位在维持甚至提高原有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的,则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一、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以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比如降职降薪)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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