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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会能否直接撤销或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应区别处理: (一)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董事会决议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有权宣告此类决议无效。 (二)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决议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对于该类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无权直接撤销或变更。 (三)违反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是公司法确立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有权予以撤销或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要求董事会自己撤销。 (四)董事会超越职权范围所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在董事会的决议超出其职权范围时,作为公司权力机构及最高决策机构的股东会有权进行追认、变更、废除或予以撤销。 (五)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所作出不存在瑕疵的董事会决议。该类决议系董事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所形成的,股东会无权予以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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