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还有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假如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即您作为投保人,只能为以上这些人购买人寿保险。还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同时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16岁以下少年儿童、精神病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两项规定限制。受益人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基本就以上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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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保险中,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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