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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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请求的有效性有异议的,可以由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予以确认。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从其规定。当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时,债权人可以在行使解除权和要求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
劳动者可按照下列程序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返还用人单位发放的办公用品;领取工资和补偿;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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