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购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加盖印章。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严格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真实记载,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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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商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得退药: 1、无原始凭据的; 2、包装受损(如破损、有污渍、输液药品粘有病人姓名等非药品标示或有粘贴痕迹等)、药品质量变更的; 3、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院方无法控制的(如要求冷处保存药品等,避光保存药品裸瓶不得退药); 4、传染病用药(如阿德福韦酯、拉米夫定、恩替卡韦等); 5、麻醉、精神、毒性等特殊药品(麻醉药品免费回退待销毁除外); 6、不能提供完整最小包装的拆零药品; 7、其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 8、一般情况下非近3日发出药品不得退药。 根据临床工作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保障药品质量前提下予以退药: 1、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的; 2、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的; 3、患者因病情变化,或[门诊转住院,需要调整治疗方案的; 4、病员在院死亡后,未使用完的药品: 5、其他医方责任导致患者不能继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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