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购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加盖印章。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严格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真实记载,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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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商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销售临期食品时,按照规定需要告知顾客并单独出售。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保质期临界的标准如下: 1、标注保质期1年或更长的食品,临界期为到期前45天; 2、标注保质期6个月不足1年的食品,临界期为到期前20天; 3、标注保质期90天到不足半年的食品,临界期为到期前15天; 4、标注保质期30天到不足90天的食品,临界期为到期前10天; 5、标注保质期16天到不足30天的食品,临界期为到期前5天; 6、标注保质期少于15天的食品,临界期为到期前1至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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