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解散时,未签合同的员工可以主张的权利主要有:1、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2、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如果未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最多11个月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 2008年 1月1日起每年补偿 1个月职工个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半个月计算。反之,即未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应当从职工个人进厂(公司)工作开始计算经济补偿,每年补1个月,不满半年的补半个月。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单位应该发一个月的工资,另外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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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动合同后,公司因解散清算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每工资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如果工作不满一年,但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合同,未超过一个月的,补签后不需要赔偿;超过一个月未超过一年未签订的,向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的,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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