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当事人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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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开除后的工资结算方式仍然按照职工正常的工资结算方式结算。也即根据员工的出勤天数,工作情况等结算工资,之后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需要将工资一次性结清。
被开除了结算工资有以下三种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在15天内结清工资并且办理离职手续; 2、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第2个月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3、按照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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