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不仅未对驰名商标作出明确的定义,而且也未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或标准。TRIPS协议第16条之二规定: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的程度。1999年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以下简称《联合建议》)第2条规定了确定驰名商标应考虑六方面的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或认识程度;(二)该商标的任何使用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包括在交易会或展览会上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所作的广告或公告及介绍;(四)该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任何注册申请期限的地理范围,以反映使用或认识该商标的程度男(五)成功实施该商标权的记录,尤其是该商标由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范围;(六)与该商标相关的价值。《联合建议》的“六因素说”对世界各国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国内立法有着重大深远的影响。 我国《商标法》第14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五方面的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的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包括商标使用、注册和历史和范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它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情况;(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 根据这种认定因素,上案中的海信完全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为1991的已经注册使用“ HiSense”这个商标,已经使用了13年,而且对于其生产的电视机,在全国范围内具度较高的知名度,甚至在一些偏僻的农村,那些村民使用的电视就是海信牌的,而且海信的广告在全国范围内也是经常可见,在中央电视台也作过广告。不管由根据国际惯例的个案认定,还是根据中国的主动认定,“HiSense”完全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实际上在中国1999年海信就可以获得了驰名商标的称号,因此应受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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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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