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情况有: 一、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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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分以下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需要按照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无故辞退,需要按照规定的两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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