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属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局对社会公布的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 (三)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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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申请人有本市户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没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北京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如下: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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