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一)申请人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以下标准:家庭人口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年总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 1人10平米及以下 22700元及以下 24万元及以下 2人10平米及以下 36300元及以下 27万元及以下 3人10平米及以下 45300元及以下 36万元及以下 4人10平米及以下 52900元及以下 45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10平米及以下 60000元及以下 48万元及以下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可包括: 1.配偶。(户口无论是否在本市,都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2.父母。(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在京外、父母一方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上的、且无其他子女,可同在京子女共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其他子女已故证明)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6.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年子女也可以作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同父母一起申请,但以后不得在单独申请 7.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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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13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或者在本市市区城镇实际居住稳定就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25500元,人均财产低于100000元。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单身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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