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言,着手实施犯罪,是认定未遂首先要判断的要素。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看待已着手实施“销售”的行为,较难把握,理论上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把“购买、进货、储存”等行为看成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如采用狭义说将购买、进货、储存与销售行为人为割裂开,最终只能将尚未销售的状态看成犯罪预备,从而导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成本过低,无法有效打击犯罪并保护合法权益。因而实践中一般采取广义说,将整个购买、进货、储存的行为与销售行为看成一个整体,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购买、进货或储存行为,即使未销售而被工商、质检、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获,亦视为已着手实施犯罪,只是由于意志以外因素而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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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的,就认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1、本罪是指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3、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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