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独代理执行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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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律师费按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律师费可以适当酌减。采取行业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名录,律师事务所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可以参照下列标准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20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100%。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8%; (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6)1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5%。
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履行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代替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即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他人代替其履行,并由义务人支付执行费用。 代执行的实施前提必须有法律根据或合法行政行为存在,并且,义务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 代执行的主体(指由谁来执行)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其所请的第三人。 代执行的客体(指执行的具体内容或具体要求)必须是行政相对人的作为而且是可替代的义务。首先,不作为义务不具有代执行的可能性; 其次,要具有可替代性。有明显人身性质的义务,如行政拘留、服兵役,显然不适用代执行。代执行的费用必须由义务人承担,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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