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是指民事案件的原、被告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或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书面审理中,为了维护其所代理一方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之内发表或递交的具有综合性的代理意见。 代理词的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支持被代理人的诉讼,实现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二是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条件、提高审判质量;三是宣传法制,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制作代理词时应注意: 代理词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发表代理意见,不能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离婚等案件还须按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进行代理。 制作代理词应当做到以理服人、语言恰当贴切,除了行政诉讼(不含行政赔偿诉讼)外,其他各类案件均有调解结案的可能。代理词以证据、法律法规、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和诉讼程序等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说为主,应当力求避免贬斥、讽刺、奚落对方的偏激言词,宜心平气和、语言稳妥,以法为据,以理服人,这种态度和文风有利于用包括调解在内的各种方式解决各种权益纠纷。 代理词的格式 诉一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根据《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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