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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具体是怎样的

2020-07-01 17: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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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回复

专业分析:

2002年6月28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与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科技)、北京新*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集团)签订关于北广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比特科技、北京新*特集团共同收购华融公司持有的北广集团55.081%的股权,股权转让的最终价格不低于3亿元;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采取分期付款形式,协议签订起3日内,比特科技、北京新*特集团按照华融公司提供的帐户支付1亿元,余款在协议签订起3个月内或评估报告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比特科技、北京新*特集团依约支付1亿元后,华融公司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受让方完全知悉其他股东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的风险,并承诺不为此向出让方提出任何抗辩,不影响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出让方已经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不予返还。 2002年6月28日,经华融公司提议召开北广集团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拟就华融公司将其持有的北广集团全部股权一次性转让给比特科技和北京新*特集团组成的收购团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北广集团的另一股东北京电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未在相关决议上签章认可。 2002年9月27日,华融公司与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国投)、北京新*特集团、比特科技;华融公司与北京新*特集团、比特科技分别签订关于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协议书(一)、(二),两份协议书确认的事实主要为:北京新*特集团、比特科技分别于2002年7月22日、2002年8月6日、2002年8月30日共向华融公司交付股权转让款1亿元;新疆国投同意以信托方式对北京新*特集团、比特科技给予融资支持,应于2002年9月28日12时前将总值2亿元的资金汇出并进入约定的帐户。协议书确定的内容还有:因北广集团的另一股东已经以华融公司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仲裁程序,北京新*特集团、比特科技同意对继续履行2002年6月2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作出承诺;即如华融公司在仲裁案件中败诉,造成转让的股权不能过户,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时,北京新*特集团、比特科技不得追究华融公司因签订上述协议而应当或可能负有的对2亿元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融资成本、可预期利益、赔偿等相关责任;同时还约定了在上述条件下,北京新*特集团、比特科技应向华融公司履行的其他义务。 2002年9月23日,电子公司作为申请人,以华融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就电子公司作为北广集团股东有权享有优先购买权作出相关裁决。2002年12月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裁决的主要内容为:“2002年12月31日前,电子公司有权行使作为北广集团股东所享有的同等条件对华融公司拟转让的北广集团55%股权的优先购买权。200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转让的总价款3亿元付给华融公司。”依据上述裁决,2002年12月20日,电子公司与华融公司签约;2002年12月23日,电子公司向华融公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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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犯罪事实清楚的,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 三、自述人经两次依法,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 四、在审理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核实,核实证据可以采用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等措施。 五、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是属于第三条的自述案件不适用调解。 六、自诉案件的被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不一样。 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应当在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因此,审理上诉案件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而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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