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活动中,拆迁人须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房屋拆迁与补偿相关事宜,该协议当事人双方只能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其他有权签字的人,如代理人或代表人等。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后,该房屋即应当依照遗嘱或法定继承,但继承后继承人应当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以确定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之前,各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不是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未变更登记的,即属于房屋所有权状态不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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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拆房死亡,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拆迁安置房时,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处理如下:1、继承人应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2、到国土资源局补交出让金;3、继承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继承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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