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派出所不予办理的,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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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改名需要持相关证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成年人改名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第二是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公民若申请更改名字以后,相关证件办理只要公民带上新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等资料前往办理更新的,户口簿上面有备注公民的曾用名(更改名字之前的名字)是有效的资料,因此派出所一般不会因为公民更改名字而重新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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