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可以让单位进行社保的补交。但是如果是在98年解除合同后至今,那么已经超过一年的有效诉讼期限,所以可能是会不予受理。参照《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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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注销后,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由新的用人单位为自己办理社保登记,继续缴纳社保费用。如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灵活就业的,可以自行到社保机构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保费用。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之外,另行缴纳的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领取流程如下: 1、到工作当地的社保局进行申请,提交自己的社保卡或者身份证明,退休证明; 2、社保局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之后,发放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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