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平时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来补偿。休息日的加班可以用补休的办法来补偿。平时加班为平时工资的1.5倍,休息日为两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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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时效一般是一年。劳动者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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