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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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可以以不交物业管理费拒绝交房。在以下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 2、将房屋出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 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 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物业不可以以不交物业管理费拒绝交房。在以下五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将房屋出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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