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现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510元/月(折算为8.68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4元/小时。r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决定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10元/月(折算为8.68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4元/小时。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rnrnrn东莞市人民政府rn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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