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劳动合同法上的职工有一定区别,因此适用法律上也有所不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与事业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关系。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或被录用、调任、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或依法服兵役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工作人员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由此可见,你的辞职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事业单位以你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积旷工30日为由,开除你的公职话,你想再从事公职就难了。建议你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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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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