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违法表现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确立的初始阶段,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后的合同条款,是企业与员工相互考察、了解和熟悉的劳动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特殊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需劳资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背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劳资双方,特别是资方往往在试用期上有违法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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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的四种情形如下: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病假、产假、婚丧假等合理假期的情况;造成用人单位无法进行完整考察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发生暂时停业等情况,劳动者无法清晰了解用人单位,无法判断是否需继续在单位留任;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变更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无效;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两次试用期的,后试用期条款无效;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无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试用期无效;试用期超过六个月的无效;试用期期限不符合劳动合同期限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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