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这个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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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基于雇佣关系和侵权行为分别对雇主和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但如何主张权利要根据第三人责任大小有所区分。如第三人应负全部责任,赔偿权利人只能择一请求第三人或雇主赔偿;如第三人仅需承担部分责任,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仍可基于雇佣关系行使诉权,请求雇主赔偿。
第三人造成雇员损伤,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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