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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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迁入地户籍派出所办理准迁证,需要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集体户口就只需要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及自己的原件); 3、居住证明(居住地居委会开具)等;拿到准迁证以后,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需要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原件; 3、第一步拿到的准迁证。资料齐全无误,当场就可以办理完成,会把户口本原件和准迁证收上去,然后给你一张户口迁移证;拿到户口迁移证以后,到迁入地办理上户,办理新的户口本及新身份证。
户口迁移手续: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签发《准迁证》; 6、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7、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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