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的户口是否能够迁移的问题,法律上没有统一的,且细化的规定。因为各地户籍政策的不同。同时,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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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迁入地户籍派出所办理准迁证,需要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集体户口就只需要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及自己的原件); 3、居住证明(居住地居委会开具)等;拿到准迁证以后,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需要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原件; 3、第一步拿到的准迁证。资料齐全无误,当场就可以办理完成,会把户口本原件和准迁证收上去,然后给你一张户口迁移证;拿到户口迁移证以后,到迁入地办理上户,办理新的户口本及新身份证。
当事人先向迁入地的派出所提出户口迁入申请。接着,如果迁入地派出对当事人的材料和证件审核通过后,就会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审核不通过的,派出所会作出说明。然后,要向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如果审核通过,则会给办理户口迁出,并开具户口迁移证。最后,当事人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办新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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