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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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迁入地户籍派出所办理准迁证,需要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集体户口就只需要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及自己的原件); 3、居住证明(居住地居委会开具)等;拿到准迁证以后,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需要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原件; 3、第一步拿到的准迁证。资料齐全无误,当场就可以办理完成,会把户口本原件和准迁证收上去,然后给你一张户口迁移证;拿到户口迁移证以后,到迁入地办理上户,办理新的户口本及新身份证。
当事人先向迁入地的派出所提出户口迁入申请。接着,如果迁入地派出对当事人的材料和证件审核通过后,就会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审核不通过的,派出所会作出说明。然后,要向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如果审核通过,则会给办理户口迁出,并开具户口迁移证。最后,当事人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办新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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